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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征用、拆迁归侨、侨眷私有房屋有何规定?

作者:     来源:     上传时间:2008-01-03     点击数:6537

答:《浙江省实施4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因国家建设或者城镇建设需要,依法拆迁归侨、侨

  眷的私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折迁人应当按国家和省的城市房屋折迁管理规定,给予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被拆迁房屋有庭园、天井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折迁建国后经批准用侨汇购建的房屋,产权所有人要求保留产权的,拆迁人可以用同类地段的房屋与产权所有人进行产权调换,结算差价时对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不结算差价。产权人不要求保留产权的,按照货币补偿标准提高百分之十予以补偿。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规定:因村庄和集镇统一规划建设拆迁归侨、侨眷的私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应当按不低于原建筑面积给予安排住房或者折算给予合理补偿。归侨、侨眷要求自建住房,应当符合村庄和集镇规划,其宅基地面积按照当地规定的上限标准内适当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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