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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务问答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作者: 来源: 上传时间:2008-03-19 点击数:5804
仲裁委员会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立案受理的,应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七日内组成仲裁庭,并向申诉人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同时将应诉通知书、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决定不予受理的,也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诉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仲裁裁决一般应在立案组庭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当事人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承担义务的第三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