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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辅导连载三:税前扣除的基本要求

作者:     来源:     上传时间:2008-04-07     点击数:4923

    税前扣除的规定也是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基本要求包括:
    一、真实、合法和合理是税前扣除的基本条件
    真实性是指除税法规定的加计费用等扣除外,任何支出除非确属已经真实发生,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判断申报扣除支出的真实性时,纳税人须保留并提供证明支出确属实际发生的有效凭据。如发票、自制凭证、进口报关单等。纳税人申报扣除费用时,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应提供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合法性是指支出必须符合税法有关扣除的规定,即使按财务会计法规或制度 可作为费用支出,如果不符合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也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合理性是指可在税前扣除的支出是正常和必要的,计算和分配的方法应该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合理性的具体判断,主要是看发生的支出的计算和分配方法是否符合一般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如成本分配和结转的方法必须符合会计实务中的一些习惯做法,反映费用分配的合理基础。
    二、税前扣除的一般原则
纳税人的税前扣除还要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这些原则既是税前扣除确认时间的要求,又是税前扣除必须符合的条件。
    权责发生制、配比与财务会计要求基本一致,主要纺织利用税收政策认为调节利润,进行避税。
    确定性原则是指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企业的任何费用支出不论何时支付或缺的发票,如果可扣除的费用支出额或相应的债务额无法准确确定,一般情况下不能允许按估计的支出额在税前扣除。
    相关性原则是指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其具体判断是从费用发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进行分析,而不是仅从费用支出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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