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起养老和医疗保险可全国“漫游”
作者: 来源: 上传时间:2010-12-21 点击数:5331
从2011年5月1日起,在宁波参保的外来务工人员养老、医疗保险可在全国“漫游”,与此同时,外来务工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等也进一步提高。
去年底,国家出台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和《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明确从2010年开始养老、医疗保险关系在全国范围内实现无障碍转移。由于我市目前实施的《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养老保险全部由企业缴纳(缴费比例为13%),职工个人不缴费,与国家规定的“职工个人应缴纳8%”不对应,这也就意味着在宁波参保的外来务工人员无法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影响外来务工人员流动就业后养老、医疗保险待遇的落实。“此次调整在与国家政策实现无缝对接的同时,还进一步完善、提高外来务工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医疗保险参保年限的相关政策,满足不同层次外来务工人员的社保需求。”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说。
此次调整主要涉及五个方面:完善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将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由统一的“申报时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现为1100元),调整为“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最低暂不低于申报时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高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上限标准。缴费比例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确定,其中,企业缴费比例从13%下调到12%,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这为在甬参保的外来务工人员养老保险转移奠定了基础。完善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政策。将原有标准调整为“参保人员到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且按国家规定应在本市办理退休手续的,可按基本(低标准)养老保险相关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取消了“达到国家退休年龄前的最后5年应在本市工作且连续缴费”,达到与城镇职工相同缴费标准的待遇。
完善养老保险转移政策。按照原有的《暂行办法》,外来务工人员养老保险政策只能退、不能转。此次政策完善后,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统一按国家养老保险规定办理转移手续。按《暂行办法》规定参保缴费的养老保险关系,经本人申请可补缴为基本养老保险或按当时企业缴费基数的8%补缴后转移,不愿补缴的,可按一定标准予以折算后转移。
完善医疗保险参保年限政策。按《暂行办法》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实记录。参保人员在本市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其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可按4:1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按2:1折算为住院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如参保年限不足的,还可以补缴,待其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住院医疗保险待遇要求的,可享受相应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完善医疗保险转移政策。由于原有的政策未对外来工医疗保险转移政策设参保年限,这导致医保政策无法转移。现调整为“参保人员在本市流动的,其大病医疗保险关系可转移,大病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参保人员离开本市,其大病医疗保险关系及按实记录的参保缴费情况予以转移,同时终止本市的大病医疗保险关系;暂不具备转移条件或参保人员暂不愿转移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中止大病医疗保险关系,并保留其大病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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