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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务问答

香港授权委托书在内地怎使用?

作者:     来源:     上传时间:2008-01-03     点击数:13713

    问:我是香港人,要在大陆继承一笔遗产,需要办理继承公证,但是我本人不能亲自回大陆,能否委托其他人代我办理?香港的证明文书如何在内地使用?
    答: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的真实、合法的活动。根据我国《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涉及继承、财产权益处分、人身关系变更等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公证,或者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因此,您可以签署授权委托书并经公证证明后,委托他人到大陆的公证机构代为办理。
    内地与香港之间公证文书的相互使用问题,是通过中国委托公证人制度解决的。对于香港居民、企业到内地进行民事、商业活动所提交的文件中涉及发生在香港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证明,需要由香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证明文书,再经司法部设在香港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后,才能在内地使用。您在香港签署的委托他人代办继承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在内地使用的,也需经过上述程序。   (人民日报海外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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