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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侨办关于“三侨生“身份认定的办法

作者:     来源:     上传时间:2012-06-01     点击数:5813

    为认真执行侨务法规,正确适用侨务政策,进一步规范“三侨生”身份认定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和教育部门要求,按照逐级审核,分级负责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身份认定机构

    “三侨生”身份认定由其户籍所在地侨办或考生在读学校所在地的市级侨办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

    二、身份认定范围

    报考普通高等院校的浙江籍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

    三、身份认定程序

    1.填写表格。申请身份认定的“三侨生”,可在浙江侨网上下载《浙江省“三侨生”身份认定审核表》(以下简称《身份认定审核表》)http://www.zjqb.gov.cn,并完整填写。

    2.提供材料:

    (1)户籍证明。提供“三侨生”本人的户籍证明。

    (2)身份证明。归侨学生、归侨子女需提供本人或父母一方的由省侨办颁发的《归侨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考生系华侨子女,应提供其父母一方所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住在国居留证原件;我驻外使领馆或住在国驻华使馆出具的其父母一方持有的在住在国居留证的公证原件;在外实际居住时间证明(必要时提供出入境记录)。

    (3)亲属关系证明。华侨、归侨的子女需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考生与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户籍中已明确亲属关系的,提供户籍复印件(校验户口簿正本);申请认定身份时,已保持五年以上扶养关系的考生,提供父母婚姻关系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领养关系证明。

    3.审核认定。考生持学校发给的《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政策加分考生登记表》(以下简称《政策加分登记表》)和上述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侨办或在读学校所在地的市侨办申请办理身份认定。受理侨办在严格审查、认真核实、确保符合认定条件,并留存相关材料后,在《身份认定审核表》和《政策加分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交考生返回学校。

    市侨办对由同级招生考试机构送达的经下一级侨办审查认定的“三侨生”身份情况,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在《身份认定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留存相关材料后返回市招生考试机构。

    省侨办负责全省“三侨生”资格的终审工作。重点审核市侨办直接认定的“三侨生”身份,并在《高考政策加分考生主管部门终审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返回省招生考试机构。

    四、相关事项

    对需要补充材料的考生,上一级侨办应及时通知原审侨办,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材料补充;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考生,退回原审侨办重新审核,并写出情况说明报上一级侨办。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做好辖区内就读的我省籍港澳同胞和外籍华人的子女身份认定工作。

    本办法从2010年9月14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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