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侨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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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宁波市侨商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宁波市侨商会”,英文名称为NINGBO CHAMBER OF OVERSEAS CHINESE BUSINESSMEN(英文缩写:NCOCB)。

第二条 本会是由海外华侨华人、港澳同胞以及留学回国创业人员在宁波投资的企业及个人组成的自主管理、自筹经费、自我发展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对外开放、侨务、鼓励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为会员和侨资企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侨资企业的意见和要求,促进宁波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广泛联系海内外工商企业及经济组织,加强会员与政府机构的沟通以及会员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加强培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技术进步,促进会员和侨资企业在宁波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际经济合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宁波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登记管理机关是宁波市民政局,党建工作机构是宁波南部商务区党工委。宁波市侨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是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555号;本会的国际互联网址:www.nbcocb.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介绍宁波改革开放的发展情况和投资环境。受政府部门和会员企业的委托,组织举办投资促进和贸易洽谈活动,协助会员在国内外开拓业务;为海外华侨华人、港澳工商界人士来宁波投资发展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二)组织会员交流依法经营、提高经济效益、改善劳资关系,以及促进企业和谐发展等方面的经验;推动企业增强自我保护、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能力;表彰先进,相互交流、共同发展;

(三)维护会员和侨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接受会员的申诉和委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华侨华人、港澳人士的意见和要求,并提供法律服务;开展华侨华人、港澳人士在宁波投资及其合法权益维护情况的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四)根据会员事业发展的需要,举办培训班、讲习班,组织研讨、考察活动等,不断提高会员企业管理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五)通过多种形式,加强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相互了解,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与合作;开展同国内外有关机构、团体的友好往来,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六)弘扬企业文化,组织开展各种健康文体活动,丰富会员业余文化生活;编辑出版会刊及其他有关侨资企业经营和活动的宣传资料,加强商会网站建设及其他新媒体宣传;

(七)开展有利于实现本会宗旨的各种其他活动和服务;

(八)办理政府主管部门和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特邀会员制。

单位会员是指在宁波市及各级工商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的企业、留学回国创业人员企业。

个人会员是指在宁波投资或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及留学回国创业人员且不担任企业法人的人士。

特邀会员是指积极支持和协助本会业务开展的有关专业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的条件和需履行的义务如下: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政策、法律、法规,具有较好的诚信度;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承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和规定;

(三)热心支持、积级参与本会工作和各项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如实提供本会工作所需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六)自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第九条 加入本会的程序是:

(一)经市政府侨务部门推荐或本会壹位以上会员的举荐;

(二)填写、提交本会统一印制的入会申请登记表;

(三)提交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文件的复印件;

(四)由本会秘书处依照本会章程对入会申请进行必要审查,提交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

(五)经审查合格后,由本会会长或授权代表签发入会确认书;

(六)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为会员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要求本会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

(六)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向本会提出,经理事会研究并表决同意后生效;退会时需即向本会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终止其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书。会员资格依程序终止后,不退还该会员此前所交各项费用:

(一)失去法人资格者;

(二)长期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第十三条 会员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

(一)触犯国家法律并已被定罪的;

(二)严重损害商会利益或形象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规定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和监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年第一季度。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的召开由本会秘书处通知各会员,视回执回复情况,由理事会正式确定会期和会议议题。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作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的工作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聘任永远名誉会长、名誉会长、海外顾问、高级顾问(单位)和顾问(单位);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等;

(八)决定本会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内设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本会重要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会员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时其任期相应改变。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名额和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大会的理事会决定,理事名额一般为会员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名额为理事的二分之一。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是当然理事。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出席,可派代表参加,授权代表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由会长或会长指定的执行会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如有重大事项,由会长决定或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共同提议,可召开特别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经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一届任期三年。会长任期一般为一届,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会议决定商会重大事务,行使第十九条中的第(一)、(三)、(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会长会议一季度召开一次,须有超过二分之一副会长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与会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本人因故不能出席,可派代表参加,授权代表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原则上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拥护中国政府制定的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操守和较高的社会声望;

(二)在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按时交纳会费,超过一年不交纳会费及长期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转为会员。

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咨询委员会,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本会永远名誉会长、名誉会长、现任会长、监事长等成员组成。咨询委员会对商会的重大事项提出相关建议,为商会全体会员提供指导和帮助。本会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由咨询委员会推荐,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再经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本会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由现任会长征询相关意见后,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再经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执行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本会需要会长处理的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长、副监事长和监事由会员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不得兼任监事长、副监事长和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咨询和建议;

(四)检查本会的会务,审核、查阅本会的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资料;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和相关部门报告;

(六)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三十二条 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日常工作。秘书处须根据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结合上级侨务部门、侨商会的工作要求,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通过。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长会议决定通过后聘用;

(三)因特殊情况,上述秘书长职权也可经秘书长提议并报会长同意,指定副秘书长代为行使,代行职权者对会长和秘书长负责;

(四)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卸任后转任永远名誉会长;本会执行会长卸任后转任名誉会长,常务副会长卸任后转任顾问;本会根据需要可聘请若干名名誉会长、海外顾问、高级顾问(单位)及顾问(单位)。名誉会长、海外顾问、高级顾问(单位)及顾问(单位)的提名,由会长会议推选,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并提请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规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有偿服务收入;

(三)有关方面或华侨华人、港澳人士及组织的捐赠和赞助;

(四)利息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的使用:

(一)本会的会务活动;

(二)组织会员参加的活动;

(三)本会的日常开支;

(四)捐赠社会公益事业;

(五)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任时,须经过必要的审计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处理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资助、捐赠的,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依照社团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监事会的主持下,进行法人离任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2971.69平方米办公场所,其房屋产权等不动产均属本会永久资产。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人不得私分处置(包括销售、抵押、质押、拍卖、银行融资、侵占私分和挪用等);任何单位不得占用、借用、收购或者强迫侨商会进行处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会长会议讨论通过,由会长聘用,其工资和各项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四条 本会章程需修改时,由理事会拟定修改方案,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会理事会有权根据本章程内容规定,制定具体的执行细则及附则。有关执行细则及附则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因故终止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二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五十四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五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六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七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八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1年4月23日第七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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