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侨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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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宁波市侨商会信息公开制度

作者:     来源:     上传时间:2020-04-23     点击数:227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市侨商会内部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本会工作透明度,保障广大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及《宁波市侨商会章程》,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由行政宣传委员会统一指导信息公开工作。本会秘书处负责信息公开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各部室依据本制度规定,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做好商会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公开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

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内容和形式

第五条 下列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一)商会名称、法人代表、业务范围、办公地址,主要领导姓名、职务;

(二)年度各类规划计划;

(三)商会章程;

(四)内部工作人员考核任免公示;员工录用程序及录用结果;

(五)业务管理;

(六)费用收取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内部资料;

(二)个人隐私;

(三)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审批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定、注明禁止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商会信息公开,可采用如下方式:

(一)通报、简报及中心公文;

(二)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三)公告栏、宣传版报等;

(四)商会网站、杂志、微信公众号等。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八条  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商会信息,商会各部室应当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相关信息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经商会主要领导同意后,予以公开。

第九条 业务类信息由相关部门负责对外提供;已归档的文件材料,由行政联络部负责提供查询服务;查询内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监事会负责对本会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各部室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秘书处各部室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制度规定的,由行政宣传委员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商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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