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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灾后恢复生产的通知及意见

作者:     来源:     上传时间:2013-10-28     点击数:2773

尊敬的各会员企业:

       宁波市侨商会接市侨办通知转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金融支持抗洪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通知、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业企业开展灾后自救全力恢复生产的实施意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迅速开展灾后自救全力恢复生产的补充意见。

       若有任何疑问,请联系侨商会秘书处0574-89020766
                                                                                                                                                             宁波市侨商会
                                                                                                                                                               2013.10.28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金融支持
抗洪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通知
甬政办明电〔2013〕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受今年第23号台风“菲特”影响,我市各地受灾严重,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极大影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抗洪救灾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示精神,进一步组织和动员全市金融系统全力做好金融支持与服务工作,把灾害损失减至最低,尽快帮助恢复生产生活,打赢抗洪救灾硬仗,现就做好金融支持抗洪救灾及灾后重建、恢复生产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充分认识灾情的严重性和救灾复产的紧迫性、重要性,把做好救灾复产的金融服务作为当前最重要、最迫切的任务,深入灾区、企业、农户,了解、摸清、分析灾情,一天一报,及时跟踪报告,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做好救灾复产工作。
       二、各金融机构要认真排查和化解各类风险,把保障金融安全放在首位,防范各类次生灾害;同时,各机构要积极开展自救,努力恢复各营业网点、职场到正常工作状态,对于中断营业或被迫停业的网点、职场,及时做好对外公告和解释工作;并要全力做好现金调拨,保证灾区营业网点现金供应,想方设法保障受灾群众存款支取。
       三、各保险机构要加快施救查勘理赔工作进度,利用自身资源,调动一切社会救援车辆,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查勘定损并组织施救,确实不能及时到位的,灵活实行照片图片定损方式;依法、依规做好理赔、查勘定损,应赔尽赔,加快赔付,合理放宽,不拖赔、不惜赔,不简单拒赔,做到个案个处,妥善处理;加强与专业公估机构及周边地区修理厂的合作,及时做好施救查勘与定损维修;开通理赔绿色通道,优化理赔流程,简化理赔手续,加快理赔速度。
       四、各保险机构要用足用好预赔政策,对原因明确的保险事故,损失确定部分,及时预付赔款。对农险案件中生猪等能定损的险种,及时定损、足额赔付;对于水稻、蔬菜大棚等损失暂时无法确定的险种,做好损失查勘、与农户沟通及跟踪工作,并协助农民施救;对于车辆涉水行驶这类涉及面较广、社会影响较大的理赔问题及时制定简便明确的处理办法和规则,并做好解释和宣传工作;对二次发动且未承保涉水附加险的,在依法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特殊情况,妥善处理。
       五、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加快救洪抗灾信贷投入,强化金融服务、留足信贷额度,紧急启动信贷绿色通道,建立“特事特批”机制,落实“一户一策”措施,对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贷款优先办理,实行利率优惠,原则上不上浮;对确实因灾无法按期还款的企业和农户,及时给予贷款展期或转贷;对受灾企业不仅不能抽贷压贷,还要视情合理增加信贷,决不能出现受灾企业因银行抽贷而灾上加灾的情况;加大信贷产品创新力度,启动应急贷款,合理确定贷款的额度、期限等内容,提供灵活多样的还款方式;启动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承保应急机制,对于信誉好、业务稳定的受灾客户,及时给予承保,帮助客户及时获得生产经营资金。
       六、各金融机构要集中力量做好重点受灾区域的金融报务工作。各金融机构要派出工作组,集中人力、物力深入受灾严重的余姚、奉化、鄞州、江北等区域了解灾情,主动加强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沟通联系,形成救灾抗灾整体工作合力,掌握真实灾情、金融服务需求、研究应对举措,防止引发重大信访事件和群体性事件。
       七、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向上反映灾情、困难,争取总部、总公司的政策支持与规模倾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争取信贷规模和不良贷款核销,特别是救灾应急贷款的专项贷款,单独安排信贷额度,重点加大对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修复、救灾物资生产等的信贷投入力度;保险机构要将普遍性和社会反响较大的问题及时向上级请示汇报,争取总公司的指导和支持,尽力向总公司申请特殊理赔政策和理赔权限,争取人力、物力上的支持,全力做好理赔工作。
       八、金融监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快制定指导意见,有的放矢做好监管服务、协调工作。人行市中心支行要加强现金调拨和供应,确保支付体系安全稳定运行,妥善甄别和处理征信数据报送,对地方法人、特别是农村合作机构要合理安排信贷额度;宁波银监局要优化监管服务,顺延现场检查,加快网点停业、迁址等审批进度;宁波保监局要督促保险公司做好施救查勘理赔工作,加强技术指导与政策引导,普及理赔知识,罚处救灾理赔服务不力。
       九、各金融机构要强化和落实救灾复产各项机制与工作措施,各机构一把手负总责,靠前指挥,勇于担当,带头深入一线指导和协调工作,帮助企业和群众排忧解难。细化工作预案,落实工作职责,切实将灾害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全力做好金融支持服务工作。
       十、各金融机构要做好舆论宣传引导工作,建立与宣传部门工作联系机制,要求金融系统各单位积极通过媒体宣传正面典型案例,发布工作信息,传递金融系统支持救灾复产的正能量。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业企业开展灾后自救全力恢复生产的实施意见
甬政办发〔2013〕2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今年第23号“菲特”台风对我市工业企业造成极其严重影响,受灾面大、停产企业多,经济损失巨大。根据市政府《关于迅速开展灾后自救全力恢复生产的意见》(甬政发〔2013〕104号)精神,为做好工业企业灾后自救,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市政府研究,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力以赴做好工业灾后自救和恢复生产工作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灾后恢复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工业企业灾后自救和恢复生产作为当前工作的中心任务和头等大事,坚持一手抓救灾,一手抓复产,确保全市工业经济发展大局平稳。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精心组织,集中力量,采取一切有力措施,全力做好工业企业复产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强化服务,合力帮助企业做好灾后自救,及早恢复正常生产。
       二、加强工业灾后自救和恢复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工业企业灾后自救和恢复生产工作的领导,由市经信委牵头成立市工业灾后自救和恢复生产工作专业小组(以下简称市工业专业小组),在市灾后自救和恢复生产工作组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市工业企业灾后自救和恢复生产工作。受灾较严重的县(市)区经信局(经发局)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指导本地工业企业灾后自救和恢复生产工作。
市工业专业小组的主要任务:了解摸清工业企业受灾情况,指导工业企业开展灾后自救和恢复生产,协调相关部门帮助受灾工业企业解决灾后自救和恢复生产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进一步摸清工业企业灾情
各级工业主管部门要集中组织力量,在前期初步了解企业受灾情况的基础上,深入企业一线,实地了解企业灾情,全面摸清本地区企业灾害损失情况,为做好企业灾后自救和恢复生产工作打好基础。各县(市)经信局(经发局)要及时做好企业灾情统计汇总工作,并上报市工业专业小组。
       四、积极做好企业帮扶工作
各级工业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举措,积极帮助企业开展灾后自救和恢复生产。市经信委要组织专门力量,赴重点受灾地区和重点企业,开展帮扶工作,并在市8718公共服务平台开设灾后恢复生产服务专栏,由委领导和专业小组成员在一定时段内进行在线服务,连同各地8718分平台,受理并协调企业灾后自救和恢复生产遇到的问题,力争多解决问题。受灾较严重地区的县(市)区经信局(经发局)和镇(乡、街道)工办要成立专业帮扶小组,负责本地企业灾后自救和恢复生产帮扶工作。各工业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优势,组织本行业技术队伍,帮助受灾会员企业开展灾后自救和恢复生产。
       五、抓紧开展生产自救,减少灾害损失
各级工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受灾企业抓紧组织力量,积极开展生产自救,尽量减少灾害带来的经济损失。抓紧做好企业厂区防洪、排涝工作,减少洪水对生产设施的浸害。对受淹物资和产品要进行及时清理、处置,尽可能减少经济损失。通过各种实物证据及时核实资产损失情况,积极争取向保险公司理赔。加强厂区内因灾出现危险区域、危险地段的安全防范工作,特别是危化品生产企业要加强对危险品及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和处置。全面做好厂区卫生防疫工作,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六、指导企业及早恢复正常生产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指导企业早组织、早部署,抓紧开展灾后企业复产准备工作,尽快恢复企业正常生产。抓紧排查厂区内电力线路、变压器等电力设施受损情况,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抢修或采购,尽快恢复电力供应。变压器受损的企业要及时与供电部门沟通,争取支持,各地工作小组要积极帮助企业协调解决。积极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生产设备,修复毁损厂房,尽快采购补充因灾害损坏的生产物资,做好生产服务后勤保障,为恢复正常生产作好准备。根据市场订单需求,特别是灾后重建所需要的大量物资、商品,精心组织安排灾后生产,弥补因灾停产造成损失。高度重视灾后安全生产工作,生产设施(装备、线)受淹后,容易引发安全事故,要在仔细检查(修复、更换)后方能重新使用。各地安监部门要督促企业全面检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非桩基厂房、砖混结构和简易结构厂房底部长期被水浸泡后,可能成为危房,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受灾房屋使用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甬政办明电〔2013〕52号)要求,开展检查、维修、解危等工作。
       七、齐心协力支持企业灾后自救和恢复生产
电力、金融、保险、海关、卫生等部门要牢固树立服务基层、服务企业的意识,积极为工业企业灾后自救和恢复生产工作提供良好服务。电力部门要根据受灾企业需求,做到特事特办,尽快恢复企业电力供应。保险机构要简化理赔手续,加快理赔进度,及早兑现赔付。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受灾企业恢复生产,做到不抽贷、不惜贷。海关等部门要开通“绿色通道”,为受灾企业进口急需设备配件及关键部件提供快速通关服务。卫生部门要帮助指导受灾企业做好退水后的卫生防疫工作。水、油、气等供应部门要积极做好企业灾后自救和恢复生产供应保障。
       八、加大政策扶持,切实减轻受灾企业负担
(一)专项资金支持
从今年市级工业专项资金中调剂1000万元,专项用于受灾严重的县(市)区工业企业恢复生产中所需新增贷款的担保公司担保费。受灾较严重的县(市)区也要挤出专项资金用于工业企业灾后恢复生产。
(二)税费政策支持
1.受灾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视损失情况,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征或免征2013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水利建设基金。
2.受灾企业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对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予以相应政策支持。具体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另行制订。
3.受灾企业因受灾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受损的企业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原材料等,可以及时向税务部门进行申报,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4.企业购进的商品或自产的产品在灾害中受到损失,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依法抵扣。
5.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户,因受灾影响其生产经营收入的,据实调整其受灾当期的征税定额。
6.受灾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延期3个月缴纳。
(三)金融政策支持
1.各金融机构对确实因灾无法按期还款的工业企业,及时给予贷款展期或转贷;对受灾工业企业不能抽贷压贷,并视情合理增加信贷。
2.对受灾工业企业申请灾后重建和恢复经营的贷款,各商业银行应优先办理,实行优惠利率,原则上不上浮。
3.积极鼓励和引导保险机构参与灾区恢复建设,发挥保险产品功能,加快推进参保企业获赔资金落实到位。
(四)服务保障支持
1.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采购项目优先支持受灾工业企业“地产品”采购。对受灾工业企业参加国内重点产业展览会的参展展位、整体广告宣传、布展等费用给予一定补贴。
2.发挥各级政府应急周转资金作用,对因受灾造成资金周转困难而诱发资金链断裂的骨干企业提供应急资金援助,帮助企业缓解临时周转和短期保障压力。
(五)加强督促检查
市、县两级企业减负办要会同监察部门对各地、各部门落实受灾工业企业税费减免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及时纠正行政不力行为。
       九、加强信息交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
各级工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及时跟踪、反馈工业企业灾后复产情况,并按要求每日一次向市工业专业小组报送灾后工业企业复产进度。及时总结推广经验,挖掘并宣传表彰工业企业灾后自救和恢复生产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迅速开展
灾后自救全力恢复生产的补充意见
甬政办发〔2013〕2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迅速开展灾后自救全力恢复生产的意见》(甬政发〔2013〕104号)精神,全力推进全市各地灾后自救和恢复生产,确保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稳定,经市政府研究,特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对受灾较严重的县(市)区受灾企业列入今年市重点产业技改专项项目的,其设备技术投资额的补助比例在原有的基础上提高2个百分点,最高限额不变;依据设备技术投资额按补助比例先给予50%的资金预拨,待项目竣工后,根据实际投资额再补差额,其中对余姚项目补助资金全额由市级专项资金承担。
       二、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从今年市级工业扶持资金中专项安排1000万元给受灾较严重的县(市)区,用于受灾企业在淘汰和更新机电设备时的补助,并进一步简化补助手续,尽快下达补助资金。
       三、加强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支持。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因灾后新改造项目,按实际投资额进行贴息,贴息比例在原有政策基础上提高2个百分点。
       四、加大社保政策扶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受灾企业,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对应由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费实施临时性减征2个月。
       五、为促进受灾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迅速恢复生产经营,开展商事活动,对在台风灾害中《营业执照》等证照丢失或者毁坏的,工商部门应根据当事人申请和核查登记档案,简化程序,申请即办,及时予以补发。
       六、对于确因灾情影响无法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所需规范文件的,可采取由申请人承诺限期补交,先予办理登记,事后加强监管;企业、个体工商户在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中,虽暂不能提交住所和经营场所证明文件,但确有住所和经营场所的,可以先发照,并限期补交证明文件。
       七、灾区恢复重建期间,对于因灾情影响实收资本不能按期到位的公司,工商部门可允许其股东适当延长认缴出资期限;对于因灾情影响不能在法定有效期内提出设立登记申请的,可允许适当延长有效期限。
       八、灾区企业、个体工商户因灾暂不能在登记的经营场所从事经营的,允许由当地政府统一安排或自寻临时经营场所经营,不办理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九、市财政新增安排2000万元给受灾较严重的县(市)区,专项用于对受灾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酌情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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