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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五大亮点惠民生——国内首创的宁波外来工社保可“随身携带”

作者:     来源:     上传时间:2011-07-08     点击数:5229

      7月1日,《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从起草到审议通过,这部磨砺17年的“民生大法”涵盖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险种,成为“让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法律保证。这部法律有哪些亮点?能给百姓带来哪些保障?记者采访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工作人员,结合宁波案例,对《社会保险法》相关条款作了解读。
 
  亮点一 外来工社保可全国“漫游”
 
  案例:40岁的王师傅在宁波高新区一家企业当保安已有3年,按照他目前每月平均工资3000元算,王师傅每月需缴费240元,公司缴费360元。“要是我回老家了,这笔钱能带走吗?”这个问题王师傅很关心。
 
  解读:2008年,我市实施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政策,外来工社保走在全国前列。但以前社保关系未实现全国统筹,外来工社保无法转回户籍所在地或打工的其他城市。
 
  如今,《社会保险法》规定,外来工在宁波参加的社保可以“随身带走”,实现全国“漫游”,缴费年限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累计计算,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也更加简便。参保人员流动就业的,只要到新的就业参保地或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就可以了,无需亲自到原就业参保地办理转移接出手续。
 
  亮点二 丈夫一人参保,妻子也可报销生育医疗费
 
  案例:追随在甬务工两年的丈夫,湖南籍的郭芳年初来到宁波,在找工作时发现自己有了孩子,用人单位婉拒了她的求职申请。“没有工作,没有保险,以后生孩子的费用该怎么办呢?”郭芳颇为苦恼。
 
  解读:新法律规定,在生育保险方面,即使女方没有工作,只要丈夫参保,同样可以报销生育医疗费用。这是《社会保险法》中唯一不是参保人直接受益的条款。目前,宁波的具体实施办法已开始制订。
 
  亮点三 工伤后老板不认账,基金先垫付
 
  案例:今年初,在江北某建筑工地做工的张先生搬运建材时受了伤,面对巨额医疗费,承包商和建筑商互相扯皮,王先生只能自己先垫钱看病。
 
  解读:《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了工伤保险基金实施垫付追偿制度。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如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保障受伤职工及时就医,用人单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市人社部门工作人员说,具体实施办法仍在制订中,这对外来务工者来说是重大利好。
 
  亮点四 下岗工人参加医保,失业保险基金“埋单”
 
  案例:江北区的王女士失业下岗,成为按月领取失业金的失业人员。由于家庭经济窘迫,失业期间没交医保,王女士很担心以后生病了医药费没有着落。
 
  解读:《社会保险法》对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作了一些新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目前,这块内容还有待人社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法。”工作人员说。
 
  亮点五 单位不给员工办社保,最高处以应缴纳保险费的3倍罚款
 
  案例:宁波中小民营企业众多,为节省用工成本,一些小企业将社保金以现金的形式“折价”发给员工,甚至将社保金算作工资的一部分。
 
  解读:这种做法是违法的。《社会保险法》规定,若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且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不改正的,处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1-3倍的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500-3000元的罚款。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待遇的,应当退回骗取的金额,并处以骗取金额2-5倍的罚款。违反规定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并对相关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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