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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共同设立新股份企业应如何缴税?

作者:     来源:     上传时间:2011-01-03     点击数:7371

  问:我公司是开发区一家内资企业,现准备与一外商投资企业共同设立新股份企业,请问应如何缴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内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投资者经有关部门批准,共同作为发起人设立新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中,外资股份低于公司总股份的25%的,应视同内资企业缴纳各项税收;凡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中,外资股份达到或超过公司总股份的25%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核准,可依照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法规缴纳各项税收。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令第85号发布)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  (修订)的通知》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即对负有居民纳税义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用税额扣除法(即税收抵免法)消除双重征税。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所得的应纳税额,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所得依照中国税法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扣除为取得该项所得所应摊计的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的应纳税额。该应纳税额即为扣除限额,应当分国不分项计算。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所得税税款实际扣除额的确定,通常有三种情况:

  (1)境外税额恰好等于扣除限额,按境外实际缴纳的税额扣除。

  (2)境外税额低于按税法规定计算出的扣除限额,按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扣除。

  (3)境外税额超过扣除限额,其超过部分当年不能扣除(即不得作为税额扣除,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但可以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不超过限额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能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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